榆中县建设局督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建设局各项业务工作和工程项目能够顺利实施,根据我局实际,制定本督查工作办法。
    第二条   建设局成立督查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项督查工作,督查人员从局内部抽调。
    第三条   监督工作范围包括建设局各项业务工作和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四条   督查方式
    (一)定期巡视检查;
    (二)突击抽查;
    (三)邀约核查。
    第五条   督查反馈
    (一)电话告知;
    (二)网站发布;
    (三)书面通知。
    第六条督查程序
    (一)现场查看,核实;
    (二)填写督查登记表;
    (三)制定解决方案,提出处理意见;
    (四)重要问题汇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重大问题汇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五)限定期限,督促落实。
    第七条   督查内容
    (一)建设局各项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二)城市防汛;市政管网运行;城市道路维护、维修;排水、污水井的管护;人行道的维护;路灯、照明等;
    (三)城市供水,供热问题的投诉;
    (四)城市绿化及金牛山、大营照面山等重点工程的绿化;健身广场、中心广场、金牛广场、环城西路的绿化、保洁;
    (五)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的督查;
    (六)局办公楼的环境卫生状况及治安;
    (七)领导交办的其他督查事宜。
    第八条   各部门在认真做好各项业务工作的同时,对工作中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和漏洞要有预见性,主动发现,及时处理,不能被动等待督查。
    第九条   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条   将督查工作纳入各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年终考核,奖优罚劣。
    第十一条   督查办公室有权向局主要领导或局务会议提出对被督查单位的处罚意见。
    第十二条   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未处理或整改的,对被督查单位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与单位下拨经费挂钩,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督查情况实行记分制。本应由单位自己发现自行处理的问题而没有及时发现处理,被督查人员发现记1分;通过督查反馈后仍没有及时处理的一次记2分。一年中督查累记分达到10分以上者,年终考核一票否决,单位不得评先(进),主要负责人年终不得评优。
    第十四条   每记1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100元,罚款上交局财务室,用于奖励无记分单位。
    第十五条   本督查办法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督查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